职工课堂丨法律课堂: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区别与联系。

综上,职代会的职权包括建议权、审议通过权、选举及罢免权、监督权等几个方面。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于职代会的召开等进行了规范,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央企职代会的运作等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要求。
二、工会的概念与职权
(一)工会的概念
《工会法》第2条规定:“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从性质上而言,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二)工会的权利与义务
《工会法》第6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即,工会的核心职能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的法定权利包括工会的代表权、参与权、平等协商权和监督权等,具体权利与义务在《工会法》第20条至第35条作出了详细规定,体现为监督民主管理制度的实施;帮助、指导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签订集体合同;针对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监督;针对单位处分、解除员工的事项提出意见等。
三、职代会与工会联系
职工代表大会的核心在于民主管理,工会核心在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具体体现在各自职权中,但二者存在联系。
《工会法》第26条规定:“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即工会(委员会)除自身职能外,同时作为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日常工作。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22条对工会(委员会)负责职代会日常工作的职能作出了规定: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方案,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和代表团(组)长;
2.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3.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建议;
4.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提出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立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5.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
6.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开展巡视、检查、质询等监督活动;
7.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8.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学习和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9.建立和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档案。
因此,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具有不同的职权,其职权各有侧重点,工会(委员会)同时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着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但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如《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而不能仅通过工会讨论。
四、职代会与工会的结合
职工代表大会的主体是职工,工会主体为工会会员,二者在企业中一般存在重合。因此,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结合召开,体现为“同时参加、分步开展”。会议应写明“第X次工会代表大会暨X届X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开展应当分阶段进行。工会代表大会在审议通过工会工作报告、民主选举新的工会委员会时,如有非会员的职工代表,只能列席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两会结合”时,因各自的具体职责范围不同,应分别作决议。返回搜狐,查看更多